高雄市法律從業人員職業工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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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令宣導 - 發生公傷以職災身分就醫,可減免醫療費用

2024-08-08

勞工受僱工作期間如果遭遇職業傷病,可由所屬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(以下簡稱醫療書單),並攜帶健保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,可減免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,以及享有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,減輕就醫負擔。

勞保局舉例說明,小葵在餐廳擔任廚師,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致左膝撕裂傷,符合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」相關規定視為職業傷害,其前往醫院急診,原以健保身分就醫需自付1,000元(掛號費250元、部分負擔750元),如持有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,可直接減免部分負擔750元,僅需自付250元掛號費。

勞保局特別提醒,如因事出緊急致未能及時取得醫療書單,可先以健保身分看診,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(不含例假日)或出院前,持醫療書單、醫療費用收據正本、健保卡,前往原就醫之醫療院所辦理退費;如超過10日無法到醫療院所辦理退費者,仍可在6個月內(如治療期間需較長者可5年內)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,職災醫療權益不受影響。此外,如因職業傷病經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,選用全民健保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並自墊自付差額者,可一併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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